单位:物业公司 作者:邢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从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到搁置、争议、停止、又明确提出、审议,再到确定民法典草案、议案。直到2020年5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8日,这部历时66年,前前后后经过11次波折的法案,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典终于尘埃落墓。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法律。也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强有力的回应了涉及民生的关键问题。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6个原则,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部法典在今年颁布后,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以至于《民法典》这本书一度脱销,我也是有幸在宝鸡市物业协会中举办的活动中获得此书,其中法眼教育“中物知乎”出品的“物业服务工作中《民法典》相关法条解析”在阅读后使我获益匪浅。其中关于《民法典》中物权的划分,解析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业主的建筑物、公共设施、车位都有明确的区分所有权。为今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明确物业与业主的所有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为物业管理的对象指明了方向。
《民法典》中第三篇“合同”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及权利义务终止。都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指明了纲领,充分保障了物业公司及业主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双方的关系,为以后的物业管理活动订立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
《民法典》中第六篇第八章中涉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责权。物业作为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管理者,必须保障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时刻保障业主利益,确保建筑物居住使用安全。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此条法典不论是明确的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的损害责任,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解析,其实是对单方损害责任的救济。因为造成侵害涉及的对象只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果参与者够证明在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外,只需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减轻了参与者的责任。也迫使所有参与者能更好的履行职责,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总之在阅读过《民法典》这本书之后,觉得这部涉及民生的法典确实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充分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也感谢法眼教育“中物知乎”出品的物业服务工作中《民法典》相关法条解析,让物业管理工作在以后的活动管理中有理可据、有法可依。最后也希望我的祖国越来越强大,祝福我们人民越来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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